为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力度,有效扼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近日延边州政府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行政问责力度。通知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州纪检监察、安监部门对发生事故的县(市)政府、主管部门、企业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1.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隐患而又不进行治理,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对从业人员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经过安全教训教育无资格证上岗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3.对上岗作业人员不按国脸盘儿规定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擅自生产和经营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审查验收发生事故的; 6.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规程而发生事故的; 7.超过州政府下达的死亡控制指标后又发生死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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